偷偷錄音蒐證,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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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張倍齊律師 X 法律護身符] 偷偷錄音蒐證,可以嗎?

有些時候,關鍵的對話常常是未來訴訟時的重要證據,不少人都會想把重要的對話錄音錄下來,但是又擔心會違法,到底偷偷錄音蒐證,可不可以呢?

一、錄自己的對話=>不會違法

妨害秘密罪規定在<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最高可以處三年有期徒刑,難道這就是錄音蒐證的代價嗎?

我們先講結論:

(1) 錄音是為了取證,沒有其他不法目的。

(2) 你是對話者其中一方。

兩個條件都符合,就可以錄音蒐證。

錄音是為了蒐證,沒有其他不法目的,這個很好理解。但同樣是蒐證,

狀況A.為了蒐集外遇證據,在家裡電話裝設竊錄器,錄下先生跟小三的對話。==>會構成犯罪。

狀況 B.為了蒐集外遇證據,在質問先生是否有外遇時,錄下先生向自己承認外遇、道歉的對話。==>不會構成犯罪。

為什麼第一種狀況會構成犯罪,第二種就不會呢?

這是因為刑法妨害秘密罪,就是要保護他人的「秘密」,如果你自己是對話者的一方,兩個人交談,彼此的對話內容對於雙方都不算是什麼「秘密」(因為就是要讓對方知道這些事情,所以才會有對談,這些對話內容並沒有要隱密不讓對方知道,不是秘密),即使錄音錄下來,也不會構成犯罪;但是如果「別人」在說話,你把別人的說話內容錄下來,而別人說話的內容,又沒有要讓你知道,就是別人的「秘密」,你就不可以私自偷錄,否則就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另外,也會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所以,如果是為了蒐集外遇,把竊錄器裝在室內電話, 如果這裡錄到的音,是蒐證者自己講話跟對方、自己偷偷錄音,法律上就是符合「對話者一方」的定義,不罰。但因為竊錄器裝在室內電話,也會錄到配偶與第三人講話的內容,蒐證者錄到的音是「其他人的錄音」,蒐證者自己不是對話之一方,這時候就會構成妨害秘密罪。當然,除了把竊錄器裝在室內電話,裝竊錄app在配偶手機裡錄音、監控,也是一樣的情形,都可能觸犯刑責。

總之,區別的標準,就是在於蒐證者「自己」是否為對話者之一方,若自己是對話者的一方,為了蒐證而未經對方同意錄下對話內容,法律上是合法的。

二、錄自己的對話=>證據可以用

為了蒐證而錄自己與他人的對話,除了不會構成犯罪外,證據也可以拿到法庭使用,也就是這樣的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三、錄音應製作成錄音「譯文」

在民事訴訟,訴訟一方要提出錄音證明待證事實,法院會要求提出錄音的一方,要製作「錄音譯文」,也就是註記幾分幾秒,某甲說了什麼;幾分幾秒時,某乙說了什麼,這份錄音譯文提出後,法院會請訴訟的他方對於錄音譯文「形式真正」表示意見,像是:錄音的內容,是否有刻意把「我欠你10萬元」的錄音內容打字打成「我欠你30萬元」,好主張更高的借款金額;或是把「超營養」打成「幹O娘」,刻意讓另一方變成公然侮辱。

如果訴訟的另一方對於錄音譯文「形式真正不爭執」,亦即雖然在訴訟上有其他答辯,但是對於錄音譯文所記載的內容,也認為與錄音內容相符,那至少代表雙方對於錄音譯文「本身」是沒有爭議的,那譯文就會有證據能力,可以當作證據。此時,法官只需要針對雙方爭執的其他內容進行審理即可,不用耗費時間重新聽錄音內容、比對錄音與譯文是否相符,就可以在雙方不爭執的基礎上,集中心力在其他地方進行審理。

四、錄音譯文若有爭執,可以請法院勘驗錄音

錄音的內容本身,或是譯文本身究竟是否與錄音內容相符,兩造雙方如果各說各話,甚至訴訟另一方也針對同一份錄音,提出自己聽取後繕打的錄音譯文版本,那應該以誰的認定為準呢?

實務上,法官會請雙方先對彼此的錄音譯文版本都表示意見,也就是,雙方都有提出自己錄音譯文的機會,也有針對對方錄音譯文表達哪裡有錯誤應該更正的機會。

接下來,法院會釐清雙方對於錄音譯文哪些地方有爭議,有爭議的地方因為雙方各執一詞,就需要由法官「勘驗」錄音,特別針對有疑義的地方幾分幾秒當庭以電腦或相關設備播放錄音播放出來,法院自己製作一份自己聽到的錄音譯文或當庭將聽到的製作成筆錄,也就由法官認定講的到底是什麼,作為訴訟上的資料。

五、錄音應注意音質與長度

由於每個人聲紋係由聲音的波長、頻率、等特徵組合而成,所以每個人的」紋都不一樣,聲紋也不容易被仿冒,有辨識度,因此實務上也有如法務部調查局,可以進行「聲紋鑑定」,透過鑑定來確認該錄音的聲紋是否屬於訴訟之一方,因此訴訟一方把重要錄音錄下來,也不怕對方否認這個聲音是他的。

但是要注意的是,錄音既然作為證據,日後還需要用以製作譯文,且雙方對於錄到的內容,語意常會有各自解讀,需要法官當庭勘驗的情形。甚至對方若根本不承認這是他的聲音,提出錄音的一方甚至需要請法院移送聲紋鑑定,因此錄音應該特別注意錄音的音質與長度,在正式錄音前,要先確認好錄音的音質是否清晰,以免日後進行聲紋鑑定時,因聲音微弱或錄音品質不佳無法比對,導致連鑑定單位也鑑定不出來。另外也要注意提出的錄音要有一定長度,實務上常發生字音不足40個不同字音導致不符合聲紋鑑定條件定的情形,因此錄音不要只錄到一兩句就停止錄音,盡量把完整的錄音錄下來,錄到充足的內容,日後對方爭執聲音不是他的,也不至於發生因為音質不佳、長度不足而無法鑑定的情形了。另外,錄音也需要「連續」,也就是不要經過剪輯,以免遭質疑有竄改、變造的情形。